前所述及,蚩尤所统领的九黎部落集团,率先发明刑法、兵器和宗教。涿鹿大战遭受败绩后,九黎余部向南方迁徙撤退,几百年后,九黎余部又在长江流建立了强大的三苗集团,三苗袭九黎制,《尚书·吕刑》注曰:“三苗之君,习蚩尤之恶,不用善化民,而制以重刑,惟为五虐之刑,自谓得法。”
数千年来,苗族辗转流徙,其足迹遍及大半个中国。但无论他们迁徙流动至那里,都会把蚩尤创制的“法文化”传统带到那里。直至大清朝时,《大清律例》曾明确规定:“苗人与苗人相争之事,俱照苗例完结,不必绳以官法,以滋扰暴”。《清高宗实录》卷39也载:“一切(苗人)自相诉讼之事,俱照苗例完结......苗人願照苗例完结者,免去相验解审”。这“苗例”指的就是苗族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法规。历史上的“千里苗疆”,依靠其内部产生并世代相传的古理古法,调整人与人之间、鼓社与鼓社之间、榔团与榔团之间的关系,社会一直保持安宁。一切生产、生活事务都按习惯法规进行。
苗族称“习惯法”为“商叙商叙构”,即“古代议定的规约”,又称为“理录”、“理告”,即“古理”、“古法”。它是由苗族古代的氏族议事会、鼓社会议、议榔大会议定,世代遵守相传下来的;也有长期形成习惯,即“世之常理”,人们共同维护流传下来的。苗族的“古歌”、“古词”、“理歌”、“理词”、“议榔词”、“巫词”、“隹”、“古老话”、“老人话”等,涉及到典章制度的部分,就是苗族社会的“法典”,其内容十分丰富,举凡人类生活的一切方面都有涉及,而且“条文”简便,通俗易懂,易于执行。
苗族是一个历史极其悠久的民族,又是我国少数民族中人口较多的一个民族(56个民族中排名第5位),其法律文化的历史地位应予肯定,其法律文化的全貌应当揭示。我曾经通过调查,将苗族各地的习惯法规则分类整理出160条。现录如下:
(一) 关于氏族结社及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立鼓结社”是团聚族人共同创造美好生活的一种有效方式。“氏族鼓社制”是苗族社会的基础。每一个人都生活在一个氏族鼓社以内。
2.每一个氏族鼓社都按着严格的血缘关系,由同一男性祖先的子孙组成,有二三十至二三百人不等,也有超过千人以上的。
3.每一个氏族鼓社都有自己的名称,以与其他氏族鼓社相区分。氏族名称一般以祖先的名字来命名。
4.每一个氏族都有自己的氏族长,按地区有的称为鼓头,有的称为鼓根,有的称为头人,也有的称为家族长。氏族头人应是本氏族中年高德厚、生产经验丰富、知情达理的男人。一般是自然形成,也有通过选举产生的。氏族长不脱离生产,没有报酬,仍以自己的生产劳动为其生活来源。
5.一个氏族鼓社共同敬奉一个“祖宗的灵魂都住在里头”的木鼓。“鼓社鼓”象征祖先的安息之所,是鼓社团结之象征,亦为鼓社头人权力之象征。
6.氏族鼓社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体成员大会,事关全氏族利害关系的大事,均由氏族大会决定。遇有特殊情况,氏族头人有决定一切问题的权力。平时头人主持全社祭祀并领导全体成员维护全社的各种权益,办事均按古理、古规,因而其职权视为神圣不可侵犯。
7.氏族鼓社实行严格的氏族外婚制。如遇特殊情况,比如人口众多,血缘疏远,氏族成员婚姻发生困难时,可以举行一定的仪式分社。分社后男女可以联姻。
8.鼓社与鼓社之间,村寨与村寨之间,乃至整个地区,为纯正社会道德,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益以及对外互通有无、共同抗敌等,均通过“议榔会议”制定公约,结成联盟。这种联盟组织各地区分别称为“议榔”、“构榔”、“合款”、“丛会”或“埋岩会议”。
9.榔款组织有大有小。小的为一个或几个毗邻村寨,大的包括几十寨、几百寨及至整个地区。榔款设大小榔头、款首管理行政事务;设称作“硬手”和“老虎汉”的军事首领;还有“巫师”(祭司)作宗教领袖;还有“行头”、“理老”主持司法,排解纠纷,裁制罪犯。榔头、款首和军事首领由选举产生,有一定的任职期限;“理老”、“行头”自然形成,条件是为人正直,能言善辩,熟悉榔规款约,群众拥戴。祭司一般也是自然形成。
10.榔款的最大权力机关是议榔大会。其任务主要是讨论榔款内共同有关的重大问题,选举各种执事首领和制定榔规款约。议榔规约一经群众通过,上至头领,下至群众,人人必须遵守。
11.村、社内发生各种纠纷以及触犯款规榔约事件,由行头、理老主持评审,还要有首领如群众中的“三老四少”参加评议。凡经理老仲裁的,当事人要遵照执行。有些是非之事不易弄清,证据不易取得,就靠神明裁判,由当事者双方杀鸡、剁狗、赌咒、发誓等以明心迹。
12.榔头等各种执事首领一般不脱离生产。他们在为群众处理事件及解决纠纷时,在有罚款的情况下,多少有一些经济上的酬劳。
13.榔款组织以村寨、鼓社为基层单位。鼓社不能控制榔款,榔款可以控制鼓社。在不存在鼓社的情况下,可以存在榔款。鼓社规约只对同宗的本社成员有约束力,议榔规约则对组成一个榔款的所有村寨起到约束的作用。
14.年在三十岁以上男子,只要条件适合,均可当选榔款联盟的款首、榔头及各执事首领。任职期内不称职者,随时可以撤换而另选他人。
15.全鼓社和榔款组织各村寨的成员,有权参加鼓社、榔款的一切活动,享受种种权益。
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受全村、社的保护。若财产被人侵占,妻女被人侮辱,都视为对全村、社的侵犯,村、社有为他索偿甚或为他报仇的义务。
村、社尽可能帮助其成员解决婚姻问题。
村、社有责任帮助孤寡老人和失去父母的孤儿。
村、社有责任帮助遭受天灾人祸的人家度过难关。
16.村、社成员,有遵守古理、古规、款规、榔约的义务;
有为保护每个成员不受侵害的义务;
有维护公共道德、社会安全的义务;
有在外敌来犯时,听从“长老”号召共赴杀敌的义务;
本村、社成员受到侮辱或被害,有帮助复仇的义务;有参加村、社兴办各种事业的义务。
(二) 关于纯正社会道德
17.上节是谷子,下节是稻秆;
公公是公公,婆婆是婆婆;
父亲是父亲,母亲是母亲;
丈夫是丈夫,妻子是妻子;
哥哥是哥哥,弟弟是弟弟;
姐妹是姐妹,妯娌是妯娌;
要区分,才能成体统,
要区分,才各得其所。
才成稳定的地方,
才成无乱的寨子。
18. 我们团结地方,我们团结村寨;
穿衣同皮布,做活同一处;
我们同走一条路,我们同过一座桥;
我们转头在一起,立足在一处。
19.有财有米,多行方便;
扶贫救困,开仓济贫;
要富大家富,这才算好事。
20.勤快的不要做给懒的吃,
懂事的不要做给不听话的穿。
21.尊长爱幼,对人和气;
为人要忠厚诚实,不狡不诈;
勤耕勤织,不偷不摸,不抢不盗;
关心鼓社,村寨大小事,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不强占蛮霸别人妻女。
22.严禁氏族内部通婚;绝对禁止同宗族的男女发生性关系。
23.言行举止要文明礼貌。人们相遇,不管男女或亲疏,都要尊称对方为公公、奶奶、伯伯、叔叔、哥哥、姐姐、弟弟,尊称对方后,然后再进行交谈。年轻人与年长的人讲话,要把“请”字和“老”字放在话语的前面。特别是男子和女子讲话,小辈和老辈讲话,要注意避讳,不能直接呼唤对方的姓名。称呼要分明,讲话要文明,不讲粗俗话,不做缺德事。散烟敬酒,先奉年长者。入席就餐,恭让高龄长辈坐主位。平时在长辈和客人面前就坐,亦禁忌跷脚盘腿。路上相遇,年幼的要给年长的让路;青年人与老年人同行,晚辈与长辈同行,青年人与晚辈要让老年人、长辈走在前头。
24.盛情好客,以客为重。不管是亲朋或是陌生人,不管是本族人或是外族人,走到家门都视为客人,都以礼相待。来男客男人陪伴,来女客女人伴随。在酒席上,主人要主动替客人拈菜,添饭,敬酒献烟。在客人吃饱将要放下碗时,主人出其不意再给客人添一碗,以表敬意。
25.注重团结,注重友谊。社与社之间,村与村之间,以团结和睦、无纠纷为荣;以破坏团结、搞纠纷为耻。与其他兄弟民族也要团结友爱,杂居在苗族村寨的汉族,水族、侗族、布依族、彝族、土家族、仡佬族等,互相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不以强欺弱。
26.同社、同村、同族人,要注重支持,爱做好事。红白喜事,互相帮忙。一家有难,大家帮。帮者纯属帮忙,不和主人讨价还价。特别是谁家遇有丧事或火烧房子,大家既要出力,又要捐款捐粮。对村、社中的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的人,要体贴同情,捐款捐粮赠送他们,并帮助他们干农活,修房屋,使他们在食衣住行上有保障,精神上得到安慰。
27.尊重妇女,讲究男女平等。由于妇女体质较弱,妇女受到男人尽可能的保护。
(三)、关于社会治安与社会管理
28.村、社所有的社会秩序,人人都要自觉维护;有不遵守或捣乱者,给予罚款的处罚;
情节恶劣的捣乱分子,全村、社决不轻饶。
29.“祭祖”、“祭社”的各种礼仪和活动,大家都要尊重。
应参加的活动人人都得参加,应该哪个做的事都必须做;
不该参加、不该做的事就不能乱做。
谁违反了,若属无意的罚以鸡、鸭一只,若属有意者,罚以猪或牛;
情节严重者,全村、社将不答应,要“兴师问罪”。
30.不准互相打架,结伙斗殴;
不准编造假话,滋事闹事;
不准侮辱妇女和进行其他流氓活动;
不准投敌叛变,也不准充当奸细。
31.“不能和已经出嫁的女子深交,不能和已结婚的男人迷恋。”
若是发生了这种不该有的事情,丈夫可以到场上打妻子,妻子也可以追到场上去撕扯丈夫;
对行为浪荡的男子,可以打,打伤打残,不准诉讼。
32.不准虐待父母;
不准打骂妻子;
不准抛弃孩子;
不准弟兄打架。
有违犯者,轻者教育,重者体罚,行为恶劣的,村、社不轻饶。
33.家庭矛盾,民事纠纷,村寨冲突,大家都要主动讲和双方。双方要自觉听从理老的调解。有理讲理,服从裁决,互相忍让,不使矛盾扩大。决不能“动手动脚”,“动刀动枪”。
34.不准挑拨别人夫妻不和;
不准对别人进行人身攻击和诬陷。
挑拨别人夫妻不和的,罚牛三头;
对别人进行人身攻击和造谣诬陷的,除登门赔礼道歉外,还要按古规送给恢复名誉钱。
35.各人种的庄稼各人收,各人砍的柴草各人烧。不要起偷心,不准起盗念。假若不依礼规,不守榔约,剪人家的谷穗,盗别人的庄稼,轻的罚银六两,重的罚银十二两。
36.不准拉别人的牛,不能扛别家的猪。谁违犯了,轻者罚银十二两,重者罚银四十几两。
37.不准开人家的田水,不能捉人家田里的鲤鱼。谁违犯了,轻者罚银六两,重者罚银十二两。白天进人家的田里偷捉鱼,罚银六钱;夜晚进人家田里偷捉鱼,罚银十两二钱。
38.不准偷菜,不准偷柴,不准偷草,不准偷烟叶,不准偷别人香菇,不准偷别人瓜、果、棉花、篮靛、辣椒等。违者罚银五至七两。
39.偷人家杉树,罚银三两三;偷人家松树,罚银一两二;偷人家干柴,轻的罚六钱,重罚一两二。
40.不得砍护寨树、风景树;不得破坏古老森林;不得盗伐鼓社、村寨集体林木,违者罚十二至十六两银。
41.不得偷别人装枪、装袋、装夹、装套、装石板、装木闸、装鱼床所捕获的鼠、禽、兽、鱼等,违者罚银三至十二两。
42.要是有人存心不良,蓄意不善,扯别人河里的捕鱼网,毁别人山上的捕雀具,重罚三十两。
43.封山才有树,封河才有鱼。封山育林,不准烧山。哪个放火烧山,哪个乱砍山林,我们要罚他十二两银子;他若不服,要加倍罚到二十两至三十六两。
44.近田的柿树归田主,近土的果树归土主,他人不得侵占,违者照例罚银。
(四) 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继承方式
45.生产资料的占有,大抵分为三种:公共所有制、村社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
46.大川、河流、道路、深山、老林等属于公共所有,永远为公有财产,任何村社、私人都不能占为已有。
47.属于某一村寨、某一鼓社或一带地方的山林、田地等,永远为该村、社或该地区所有,他村、社,他地区不得侵占。若侵占了,全村、社或一带地方群起保护,决不答应 。
48.鼓社公有田地的收益,作鼓社公用。“鼓山林”须到鼓社节按规定砍伐。村社公有土地、山林、牧地按照公约保护和使用。公有财产不准私人买卖。
49.房屋、田地、牲畜、农具和家私、白银等,为个人所有。私人财产受村社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他人财物。
50.个人财产的获得方式:个人劳动所得;交换和购买;嫁妆和彩礼;继承。财产按其来源和性质,以不同的方式继承。
母亲的嫁妆和为女儿准备的嫁妆,由女儿继承;
除嫁妆以外,其余财产只有儿子才有继承权。
51.为儿子继承的财产,由父母按儿子人数平均分配,幼儿可略多分配一些。
52.没有儿子的丈夫死后财产由妻子继承,妻死后由丈夫的同胞兄弟继承。
53.养子有财产继承权,赘婿也有财产继承权。
(五) 关于劳动组织和劳动分工
54.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通过“换工”的形式保持和尊重集体的劳动。
55.劳动交换不要求等量,不计较劳动力的强弱,一般为男工换男工,女工换女工,一天换一天。
56.同一家族或同一村落的人们,有对其中有困难的人家实行代耕、代种、代收的义务。如果有能力的个人或家庭对于生产上有困难的家族或村寨成员采取袖手旁观的态度,要受到批评和指责。
57.男子主要承担犁田打耙、铁匠、木匠、石匠、编织、建筑、打猎等需要体力的技术性工作;妇女则从事家务如育儿、针线、纺织、厨食等繁琐的工作;开垦、耕作、收割等农事则由双方共同承担。
58.男女工作虽有一定分工,但夫妻之间要互相帮助,不分彼此。特别是丈夫,要协助妻子分担家务。
(六) 关于分配、交换与借贷
59.村、社开辟的田地和占有的森林、山地,在村寨内,按宗族平分;在宗族内,按兄弟平分。方式是在地段的周围插草、立石为标,有占用权。
60.村、社在公有地上集体生产出来的谷物、棉花、经济作物,按户平均分配。家庭生产所获得的实物,全归家庭所有。
61.集体狩猎,按人头平均分配。过路人助威,见者有份。个人猎获的猎物,小猎物全归自己;大猎物要在村社内按户赠送一份;过路人也要分配一份。
62.村、社交换的山林、土地、实物等,属村社公有或按户平均分配;个人以物易物,或通过货币买进卖出,属私人所有。
63.出卖房屋、田地、须先向弟兄、族人寻找买主,兄弟族人无力购买并同意出卖时,方可卖与“外人”。
64.买田卖地,不准翻悔。
65.耕牛、农具等可以互相借用,用后归还,不取报酬。
66.粮食、棉花、布匹、银饰等可以互相调剂与借用,来年归还,二年还不了三年归还。
67.不准放债牟高利。
(七) 关于反抗封建统治阶级的压迫
68.我们地方要团结,我们人民要齐心。脚步整齐才能跳舞,手指一致才能吹芦笙。猴子走了土地才能清静,官兵走了地方才能安宁。我们要组织防卫,集合抵抗,把敌人打出去。
69.为打官家而议榔,为打官兵而议榔。打官家大家要一心,杀官兵大家要一意。不准叛变投敌,不准里应外合。莫要脚踏两只船,莫要存心投官军。这样地方才能保全,寨子才能安静。
70.有个嘎来杨,派款不合规定,派粮不合道理,派到锄头税,抽到烟杆款;派牛捐,抽猪款。地方痛心,寨子愤恨。苗疆齐动员,六社齐起来,打倒官家,赶走官兵,我们才能过上好日子。
71.为保护村、社安全而受伤的,为打官兵而致残的,由村、社出钱疗养;为打官兵和保卫村社安全而死亡的,由村社出钱安葬,大家都得照顾死者家属。
(八) 关于惩治犯罪
72.烧寨里房子的,在山坳上抢人的,在路上杀人的,均视为重罪,我们撵他翻高岭,越大山,杀其身,要其命。
73.窝匪就是匪,藏盗就是盗。暗地收匪赃,想装好人的,罪小的送他到衙门;罪大的我们杀其身,要他命。
74.不准投敌,不准里通敌人。对于投敌叛变、里应外合、充当奸细、通风报信“引狼入室”的,判处活埋罪。
75.捕获洗劫苗寨,率队攻打苗村的官人,判处剖腹罪。
76.行凶杀人或者蓄谋放火烧毁村寨,造成严重损失的,判处“泡水”(溺水)罪。
77.拦路抢劫或窝藏匪盗者,不足以判处死罪的,除责成赔偿损失外,驱逐出寨。
78.氏族鼓社内发生乱伦男女,可以木棒打死,也可以驱逐出寨。
79.偷牛盗马,行为恶劣的,驱逐出寨。
80.犯有惯偷行为不受人们欢迎的人,也可以驱逐出寨。
81.各种伤风败俗行为,违反宗教礼仪行为,轻者批评教育,重者罚款、杖责以后驱逐出寨。
82.对有罪者处以罚款、杖责、驱逐及至死刑,由有罪者亲属或鼓社执行。
83.鼓头、寨主、榔头、款首的裁决为最后裁决,必须无条件服从。
(九)、关于婚姻及其男女社交活动
84.一个丈夫只能有一个妻子,一个妻子也只能有一个丈夫。多娶妻的,多嫁夫的,都犯了“拉留”、“抗公”的榔约,要杀牛来赔榔规,杀猪来祭榔约。
85.婚姻的选择只能在限制和禁忌之外进行。在限制和禁忌之内结婚的,可把当事人捉拿捆打一顿,强迫他们解散。如果他们不从,就驱逐他们到离本族很远很远的地方去居住,族人不准与他们往来。
86.同宗同鼓社的子女,是兄妹,不能婚配。违犯者,罚以白水牛祭祖祭社。虽同宗同社,分社以后,可以开亲。
87.不同宗族的人经过一种仪式视为同族,虽不同宗,但带有象征性的宗族关系,也不能开亲。
88.姊妹间出嫁后所生的子女不能通婚,这些子女所生的孩子也不能通婚,再往下一代可不受限制。姑舅表婚具有优先权利(现代已经不允许)。
89.辈份不合,不能通婚。
90.同姓不同宗,一般不要通婚。男女有情婚配的,也不要指责。
91.不同宗社、不受禁忌的青年男女,可自由“游方”,情投意合的,即可结为夫妻。男方引女方到家,按俗礼举行“婚礼”即成。
92.经父母请媒说成的,子女都得尊重,并按俗礼举行婚礼,结为夫妇。父母请媒说成的,事前须大致征得子女同意。
93.男女青年通过“游方”自己说成的,也须征得父母、亲属的同意。女方父母、亲属不同意的,只要姑娘同意,男方可以实行“抢婚”。
94.不同宗族、不受禁忌的男女,到十五岁后即可结婚。
95.男女在“游方”中,以饰物相交换,可以视为“订婚”。这是双方郑重的“订情”,应引起舆论监护,不同意结婚,相互退还交换饰物即可了结。
96.通过父母家长请媒按“俗礼”订婚的,则具有订婚的法定效力。男方翻悔,女方收下的订婚礼物不予退还;女方翻悔,订婚礼退还男方,并视情况负责赔偿男方一定的损失。
97.结婚日期,由男女双方和父母共同决定。一般安排在农历正、二月和八至十二月农闲季节进行。个别特殊的情况,也可以在农忙季节进行。
98.夫妻生活感情不合,男方可以提出离婚,女方也可以主动提出离婚。
99.男方向女方提出离婚的条件:“脚不踩丈夫的席,头不进丈夫的被”的,即女方故意用可耻的办法背叛丈夫,甚至私奔,丈夫可以提出离婚。女方无理,男方提出离婚有理,应为胜诉,女方要负责赔偿男方损失(嫁妆不能带走并退还彩礼)。
100.女方向男方提出离婚的条件:“米不给女舂,水不给女挑,公公‘打谷仓’,婆婆‘吹晒架’”的,即女方受到丈夫及家人的虐待、殴打, 或丈夫酗酒,不管家,将妻子遗弃与其他女人瞎混,女方可以提出离婚。男方无理,女方提出离婚有理,应为胜诉。可以带走自己的全部嫁妆,还要责成男方赔偿女方一定的损失。
101.无论男方或女方提出离婚的,子女一般留在男方氏族,如果子女年幼,可由女方带去抚养。确属男方过错,又不能承担抚养责任,经氏族鼓社或宗族同意,子女也可以随母亲走。
102.离婚都要经过调解手续,由双方邀请“理老”主持,请双方氏族长和家长参加。调解后的一切协议,男女双方都要自觉遵守。
103.妻子不孕不能构成丈夫有离婚的权利,但经妻子同意,可以准许他娶第二个妻子,共在一家。
104.丧偶后,男方有再娶的权利,女方有再嫁的自由,任何人不能加以限制和干涉。
105.寡妇如果年轻,亡夫的兄弟(或堂兄弟)未娶妻室,可以征求寡妇同意转房,但不能强迫。寡妇要另嫁他人,夫家无权干涉。
106.兄死、弟可以娶兄嫂为妻,弟死,兄不能娶弟媳为妻。
107.因无嗣而纳妾,妻妾的地位平等,彼此之间以姊妹相称。
108.家中只有姑娘,没有男孩的人家,可招女婿上门。入赘婚所生子女随母姓,可“三代”还宗。
109.男女青年都有参加“游方”的权利,在不违犯习俗规则的情况下,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
110.“游方”必须在特定的地点(白天在村寨边的风景区;夜间在村社的鼓场)。如违犯常规,窜到其他地方去谈情说爱,决不允许。
111.青年男女“游方”,必须是在农闲时间进行,对个别远道而来的客人例外。
112.在“游方”过程中,男女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即或在男女单独谈情的时候,互相也不能靠近,决不允许有任何越轨的行为。
113.“游方”谈情必须是在比较开阔的、行人能看得到的地方进行。
114.兄弟、舅甥、叔侄等不能同时在一处“游方”。女方“游方”时必须回避自己的亲兄弟或叔伯兄弟。
115.村、社中有丧事(除死小孩不受限制外)不能“游方”。要在安葬三天后才可进行。
116.女方家里有人生病,不能外出“游方”。
117.新妇在娘家期间,可以陪伴未婚姐妹到“游方”场,为后者当参谋,物色对象,但不能与别的男子深交。已婚男子也不能与别的女子迷恋。
(十) 关于家庭
118.家庭是按照一个“干基督”(火炕)来计算的。“干基督”通常设在一个家庭的中间,以便于家人烧火、煮饭和取暖。
119.家庭的存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⑴房屋及财产。一个家庭至少要有自己的家屋、衣物、耕牛、农具及部分土地等;⑵家名。家庭有自己的名称,通常是以父亲或丈夫的名字来命名。⑶家庭成员。一个完整的家庭,至少包括一对夫妻和他们的子女;⑷这些成员必须在一个“干基督”(火炕)吃饭。如果已经分居,不在一个“干基督”吃饭,即使是父子、母子、骨肉同胞,也不能视为一个家庭。
120.家庭之中,父亲为家长,家系按父系计算。父亲年事已高或去逝后,长子继为家长。如长兄是个不太灵活的人,即由次兄担任。母亲或妻子也可以担任家长,视其能力而定。
121.执掌家庭的父亲、丈夫或母亲、妻子,对外代表家庭。代表家庭出席家族议事会,参加议榔大会;对内拥有管理家庭一切事务的权力,诸如买卖耕牛、田地、借债、建造房屋、子女婚嫁、丧事办理等等,都由家长主持处理。但家长不能个人说了算,他(她)还得同妻子、丈夫和已成年儿子们商量,意见一致后方才执行。
122.无论谁执掌家政,他和家庭中其他成员的地位是平等的,不仅和大家一样参加劳动,他还对全家的生活、安全负责。
123.儿子长大结婚后,一旦有了孩子,一般要与父母分开单过,另建小家庭。如果父母年老,结了婚的儿子要留在父母身边;如果系独子,不要与父母分开单过;如果弟兄几个,父母一般与幼子同住终老。
124.计算世系的方法采取子父联名制。父子联名,父女也联名;母子、母女不能联名。
125.父母对子女有养育的义务,同样也享有子女赡养的权利。父母年老以后,儿子们要共同承担赡养的责任。嫁出去的女儿,也要经常回来探望父母,帮助父母做一些事情。
126.儿女不孝敬父母,甚至打骂父母者,族人要进行干涉。首先批评教育,若屡对不改,即由宗族长主持,采取必要的武力教训,迫使其赔礼认错。
127.“男儿不教父之过,女儿不教母之过”。生产技能和做人处事的道理,父亲要多教导儿子。儿子行为不端,要批评和谴责父亲。对女儿的教育主要由母亲担任。如果女儿做错了事,也首先要责备母亲。父母都要教育自己的孩子遵守民族的传统和习惯,不准他们违犯社规榔约。
128.儿子长大分居,财产由父母事先分配,大体按儿子人数平分。父母与其同住的幼子可多分配一些。有田产的,父母要留一份养老田。父母死后的安葬费和未婚姑娘的出嫁费用,儿子们都要共同承担,如由同住的儿子承担的,养老田由他继承。
129.家庭可以接受养子养女。养子养女须改从养父姓。养子女与亲生子女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 关于宗教
130.氏族鼓社共同敬奉的木鼓(或铜鼓),在“醒鼓礼”前,不准触动;鼓石窟或鼓头家敬供的祖像(央公、央婆的木刻或石雕像)、芦笙、牛角、糟桶等,平时不准乱动。
131.对祖像和供鼓要虔诚敬奉,祖像到村社“看访”,各村、各社、各家都要热情接待。各户都是“央”的家,各人都是“央”的子孙,不得怠慢,更不得污亵。
132.村社敬奉的古树和风景树,大家要以“神树”供祭,不得亵渎和砍伐。
133.世上万物包括石头都有灵魂。万物的灵魂直接或间接地关系着人们的吉凶祸福。保佑人们的鬼怪、精灵是“善鬼”,如祖先、大树、巨石等;相反给人们带来灾难、瘟疫、疾病的是恶鬼。每一个村寨都要有一两个驱除恶鬼的巫师或巫婆。
134.村、社的祭祖活动,日常生活中婚、丧、疾病、节日都由巫师主持祭祀仪式。巫师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他们被聘请作法后只能得一点祭祀品(少量的米、酒、肉),不要任何报酬。
(十二) 关于丧葬
135.因死者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礼俗。凶死者(指非正常死亡的枪杀死、自杀、产死、摔死、夭折等),可草草葬了完事。老来死者,儿孙们要为死者兴办隆重的送葬仪式。
136.老人弥留时,子女都要在身边,以表示“孝道”;咽气后要烧“落气纸”,要为死者沐浴。家族邻里都要帮助料理,并分头通知各处至亲前来吊唁。
137.老人生前要做有寿衣,死后即用以装殓。还要以数钱纯银同殓,表示给死者在阴间使用。
138.停丧期间,由家属轮流守灵。还要唱追念死者辛勤持家、子孙蒙受抚育之恩的“丧歌”。埋葬之前一日,至亲戚属带米、酒、肉,女婿带牲口前来吊唁。
139.出丧要请巫师“开路”,作法使亡魂“升天”,沿着祖先迁来的路线,回到祖先发祥的地方去。
140.迷信风水的,可请巫师卜卦择地而葬;不信风水,就埋在集体的坟山。
141.每逢清明节,要给死者扫墓,要修整坟墓。
(十三) 关于禁忌
142.从立春之日起,闻有雷鸣,则为忌日。头雷忌三天,二雷忌二天,三雷忌一天。每逢忌日。大家休息,不做挖田犁地等农事。违者,相传必起虫蝗天旱,年岁不丰。
143.从播种(撒秧)至“吃新”(收割)这段时间,禁止吹芦笙、敲铜鼓、击木鼓和斗牛。
144.凡办喜事或过年过节忌说不吉利的话,忌弄破锅、碗、瓢、勺以及酒杯等。否则被认为是不吉利。
145.在整个扫寨活动中,无论外人或本寨人,只能出寨,不能进寨。扫寨祭祀的当天,忌劈柴、舂米、推磨等。
146.各村寨固定的芦笙坪不得随意改动、毁掉。在供寨神的地方,不许随便屙屎屙尿。
147.“开秧门”、“年早上”、“出门做生意”等,若第一个进自家门的人是女性,或在路上遇到的第一个人是女性,是为不吉利。
148.过大年之后,“开活路”(由活路头挑粪下田)之前,忌挑粪下田。
149.在狩猎前和狩猎过程中,忌说不吉利的话;猎具不允许女人跨过,狩猎出家门后立即遇上妇女,则终止此行,改日再去。
150.过年、过节、结婚等红喜事以及看望病人,忌用白鸡,因为白鸡易使人联想到丧事。
151.别人家的鸡到自家生蛋,别人家的狗到自家生狗崽是为不吉利。必须叫其主人把鸡或狗杀来大家吃。
152.姑娘出嫁时,如走路跌倒或脚碰石头都认为不吉利;路上遇到蛇、黄鼠狼、死人以及途中响雷也认为不吉利。
153.姑娘出嫁、儿子结婚,办喜事时都忌用家中男女不全,或父亲母亲以及妻子丈夫中有一丧亡的人执行。
154.妇女生产、坐月子时,不能进别人家,否则被认为所进入的那家要遭灾祸。
155.忌谈论妇女月经、怀孕和生小孩。
156.凡枪伤、虎咬、刀伤、蛇咬、孕妇难产、麻风病等暴死,不得将尸体搬入屋内,都在屋外入棺。安葬时不杀牛,不打鼓,不得埋入公共坟场。
157.不允许用刀、斧头砍门槛,否则会惊走门神,于家不吉利。
158.清晨起来,忌说蛇、虎、豹、神、鬼等,否则认为不吉利。
159.每天日没之后,昏晚之时,忌用口吹叫子,否则认为不吉利。
160.老鹰、乌鸦栖息于屋顶,认为是极不吉利之事。这里要么发生火灾,要么不就会死人。
......
苗族习惯法规则,还可以列举出许多,但以上160条,已经足以勾画出“苗族习惯法”的基本面貌了。
苗族的习惯法是苗族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千百年来在苗族内部居于支配的地位。《大清律》之所以直接规定认可“苗例”的有效力,原因之一就是苗族习惯法“寓理于法,贴进生活,深入人心,十分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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